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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条例

2012-03-02 14:5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摘要:烟台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条例 为了加强我校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培养目标与学制 第一条 研究生的培养目标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烟台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条例

为了加强我校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培养目标与学制
第一条 研究生的培养目标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立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工作和其它方面的实际工作的能力。
(三)身体健康。
第二条 脱产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
第二章 培养方式
第三条 研究生的培养方式
(一)采取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并重的方式。研究生培养应强调在学习中研究,在研究中学习,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更多地采用启发式、研讨式的教学方式,培养其发现问题并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将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学风教育贯穿到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要加强教书育人的工作,培养研究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踏实严谨的工作作风、谦虚诚恳的合作精神以及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三章 培养指导
第四条  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
第五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和聘任按照《烟台大学遴选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暂行规定》实行。研究生指导教师按照《烟台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细则》对研究生进行培养和指导。
第六条 实行导师与研究生定期见面制度,加强指导力度。
第四章 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
第七条   培养方案是培养单位进行研究生培养工作和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的主要依据,是各专业培养研究生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各专业培养方案应规定本学科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招生对象、学习年限、课程设置、科研能力培养、培养方式、考核方式、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等内容。
第九条   培养方案的制定既要体现国家对研究生的基本要求,又要发挥学科的优势和特长,并注意结合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探索新的研究方法和思路。培养方案由各院(系)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培养方案的修订必须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个人培养计划由导师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在了解研究生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在研究生入学后一个月内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应对课程学习、文献阅读及综述报告、科学研究、选题报告、阶段报告、学位论文、学术活动、实践环节等项的要求和进度作出计划安排。允许个人培养计划在实践中修改完善,修改后的个人培养计划应及时报送院(系)、研究生处备案。
第五章 课程学习与中期筛选
第十一条 研究生培养实行学分制,必须达到规定学分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培养内容包括课程学习与研究环节,具体学分要求按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
(一)研究生的学习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政治理论课、第一外国语和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确定的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和实践环节为必修课。为了拓宽和加深研究生的知识面而开设的本专业、相关专业、跨学科专业课程作为选修课。鼓励研究生跨学科专业选修课程,选修课程中至少有一门是跨二级学科的课程。
对于欠缺本科层次专业基础的研究生,要求补修大学本科主干课程2—3门。
研究生可根据个人兴趣,选修学位要求以外的课程,但必须征得导师同意。
(二)研究生课程学习的课内学时采取课堂讲授、课堂讨论两种形式。
(三)研究生课程学习累计时间应不少于一年半。
(四)研究生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考核一般采用考试方式。公共课考试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与论文研究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入学后一年半,要进行一次研究生中期筛选。中期筛选按照《烟台大学研究生实行中期筛选暂行办法》进行。
第六章 科学研究与学位论文
第十五条 论文工作是培养研究生掌握科学研究方法、培养独立科学研究能力的重要环节,是研究生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的衡量标志。
第十六条 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是一个全过程培养。研究生应从入学起即进入研究阶段,在导师指导下,查阅文献资料,接触课题,进入研究工作。
研究生在撰写学位论文前应在一定范围内报告研究情况和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审查同意后可正式撰写论文。
导师要经常了解和检查论文进展情况,并给予有力指导。
第十七条 研究生用于学位论文研究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论文选题要有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意义,应有创新性或新见解。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修完规定的学分和完成学位论文后,可按《烟台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组织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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