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02 11:1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次
摘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奖励、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北京大学学生奖励条例》、《北京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审条例》和《北京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奖励、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北京大学学生奖励条例》、《北京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审条例》和《北京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奖励、奖学金均为北京大学校级奖励、奖学金。
奖励包括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单项奖(学习优秀奖、社会工作奖),名额由学校统一分配。
奖学金包括学校统一分配的各项奖学金,但不包括新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以及临时奖学金。
其他奖励、奖学金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院正式注册并正常参加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博士第一年按照硕士生参评。
延期毕业学生不参加各项奖励和奖学金评审。
第四条 奖励、奖学金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程序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奖励、奖学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学院主管领导任组长,组员包括学生工作办公室成员、团委书记、级主任、班主任代表。
第六条 奖励、奖学金评审按照“申请-初评-申诉-复审”的程序进行。学生在进行学年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书面申请,各班级在评审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和初评并将结果公示,评审小组负责复审并将结果上报学校。
第七条 学生个人对奖励、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或异议,公示期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评审小组在接到申诉或异议后将向相关班级班主任、级主任和有关当事人了解情况并进行研究。对于署名的申诉或异议,将向申诉人或异议人做出答复。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八条 奖励分配原则是根据学校分配的奖励名额,按照人数平均分配。
本科生名额根据学生人数下发到各年级,由级主任召集本年级各班主任商定各班具体名额。
研究生名额根据学生人数下发到各班级。
创新奖不占用各班级的名额,由各班级根据学生情况予以推荐,无名额限制。
第九条 奖学金分配原则是根据学校分配的奖学金名额,按照人数平均分配,兼顾奖学金数量和总金额平衡的原则进行分配,可适当向高年级倾斜。
本科生奖学金具体奖项和数额下发到各年级,由级主任召集本年级各班主任商定各班具体奖项和名额。
研究生奖学金具体奖项和名额下发到各班级。
奖学金金额大小不一,难以完全平均,在兼顾名额和总金额平衡的原则下,可适当向高年级倾斜。
第十条 对于获奖人性别、专业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限制性要求的奖学金,在分配时应注意年级平衡并强调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多年制奖学金在第二年及以后年份中,数量和金额减半计算计入该年级或该班应分配的名额和金额中。
第十二条 学院可预留不多于总数10%的名额,用于统筹调剂,以及表彰在学习、科研和社会服务方面为学校和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协调分配。
第四章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
第十三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上一学年各方面表现情况的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是奖励、奖学金评审的重要依据和主要标准。学生素质综合测评(F)的内容包括三个部分:学习成绩(F1)、基本素质(F2)和创新能力(F3)。
第十四条 学习成绩(F1)为学生上一学年所选课程的加权平均成绩,以学院教务出具的成绩单为准。
本科生的学习成绩,由平均绩点(GPA)乘以成绩系数得出(见公式1)。
F1=GPA×70÷4…………………………………………………(公式1)
研究生的学习成绩,按照原始分计算出平均成绩,再乘以成绩系数(见公式2)。高年级研究生班级可能出现部分同学在该学年没有选课的情况,经全班讨论同意,可不计算学习成绩项。
F1=原始平均成绩×70%…………………………………………(公式2)
第十五条 基本素质(F2)包括思想修养、学习态度、身心健康、文明行为和实践活动等五项。基本素质分数由同学互评和教师评定两部分组成。
同学互评每项最高分5分,满分25分。在学生本人提交学年小结的基础上,各班召开班会,由全体同学就以上五项相互打分,根据被评审同学的表现给予1-5分。评分时应注意所给分数为5分的不得超过参评学生的20%,4分不得超过60%。
教师评定满分5分,由班主任根据学生的以上五项表现给予1-5分。评分时应注意所给分数为5分的不得超过参评学生的20%,4分不得超过60%。研究生给定分数为5分的,班主任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该生导师的意见。此项评定由班主任自行掌握。
实行德育卡登记制的年级,参加德育活动登记次数应作为基本素质评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创新能力(F3)包括学术科研、社会工作、文体活动和其他有突出贡献的工作。创新成果应是上一学年以学生身份参加并且署名单位为北京大学的方为有效,以8月31日为界,毕业生可计算到测评之日。
对于发表论文的认定,非毕业班只计算已发表的,毕业班有“已接收发表”证明即可。
创新成果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班主任核实后认定。创新能力可定量给分,也可只做定性评判,由班主任自行决定。
学术科研成果应提供论文首页、书籍封面及目录、“已接收发表”证明或获奖证书等材料复印件。社会工作方面,班级内部任职的由班主任掌握,其他机构和组织任职的需有任职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体活动需出具相关获奖证书。其他有突出贡献的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后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应在全班范围内通过适当途径进行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3天。
学习成绩项可按成绩名次高低排列,但不列出学生姓名和学号,方便学生知道自己的排名。
基本素质项应公布学生的总得分,可不公布各分项得分。
创新能力项应公布学生的相应创新成果,进行量化给分的班级还应同时公布分数。
第十八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在公示后应提交给评审小组。
第十九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必须由班主任负责组织实施,学生干部可参与协助,但不得委托学生干部全权负责组织。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二十条 奖励、奖学金评审时,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总分为主要评审依据,同时兼顾各分项综合考虑。
第二十一条 三好学生标兵和三好学生应优先考虑学习成绩、基本素质和创新能力三项均比较优秀的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社会工作奖应优先考虑基本素质项和创新能力项中社会工作、文体活动方面比较优秀的学生,学习优秀奖应优先考虑学习成绩项和创新能力项中学术科研方面比较优秀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创新奖由班主任根据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创新能力项中学术科研方面的表现予以推荐,适当参考其他各项。
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评审在坚持优先考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总分的同时,还应考虑学习成绩和创新能力项中学术科研方面比较优秀的学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同一名学生在同一学年可同时获得奖励和奖学金,但不得同时获得两个奖励或两个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评审时,当年度的三好学生标兵和创新奖获得者应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 上一学年有两门(含)以上成绩不及格或一门(含)以上必修课成绩不及格者,取消奖励、奖学金评审资格。
第二十七条 上一学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取消奖励、奖学金评审资格。
第二十八条 多年制奖学金原则上不中途换人,但原获奖人不符合获奖条件,或学习成绩、基本素质得分较低的可酌情更换。
第二十九条 上一学年休学或停学的,不能参评奖励或奖学金。上一学年第一学期休学或停学,第二学期已复学的,由各班自行掌握能否参评奖励或奖学金。
第三十条 从其他院系转入,上一学年学籍不在我院的,不在我院参评奖励或奖学金。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2009年3月30日 发布
2010年3月15日 修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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