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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2012-04-03 18:0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摘要:北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 2010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引导我院学生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培养兼具专业知识、学术水平、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进一步规范北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以下简称 学院

北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2010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引导我院学生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培养兼具专业知识、学术水平、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进一步规范北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生的评奖评优工作,增强学生工作的透明度,现根据《北京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以下简称《综合测评办法》),并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北京大学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主旨在于实现对学生的思想教育、行为管理与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相结合,促使学生梳理和总结自己的成长历程,实现全面发展、健康成才。
第三条 凡在学院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延期毕业的学生、休学或出国半年以上的学生除外),均应在《综合测评办法》的指导下,依据本实施细则进行测评。
第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作为每学年奖励评比、奖学金评审的最主要依据。原则上,获得奖励、奖学金的学生,其素质综合测评结果应为优秀或良好。素质综合测评不合格的学生不能获得奖励或奖学金。
第五条 综合素质评价坚持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静态考察和动态测评相结合、班级考评和学院考评相结合,坚持正面教育、正面引导。
 第二章 测评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内容包括学习成绩、基本素质和创新能力三部分;测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测评结果为优秀、良好者的比例分别不超过全班学生总数的20%60%
第七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每学年的最终结果是学习成绩总评、基本素质总评、创新能力总评三项之和。学习成绩测评不合格或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者,其素质综合测评不合格。
第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计算方法
综合素质测评结果(S=学习成绩(G+基本素质(B+创新能力(I
其中,学习成绩(G)、基本素质(B)和创新能力(I)的计算方法分别参见以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第九条        学习成绩的计算方法
(一)本科生
学习成绩(G=测评学年的绩点(GPA/4×75
学习成绩(G)满分为75分。若学生某学年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成绩不及格,则视其该学年学习成绩不合格。
(二)研究生一年级的参评学生
                    学习成绩(G=测评学年加权平均分/100×75
(三)非研究生一年级的参评学生
                    学习成绩(G=0
第十条        基本素质的计算方法
基本素质包括对思想修养、学习态度、身心健康、文明行为和实践活动五方面的评价。评分要求如下: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具备健全的人格,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社会道德规范,做合格的社会主义公民;
(二)具有大局意识和团队精神,能团结班级和宿舍同学,能正确处理个人、社会与集体的关系,乐于奉献,能帮助有困难的同学;
(三)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注重提高心理素质,努力增强情绪控制力、挫折耐受力、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保持良好的学习生活状态、精神面貌以及和谐的人际关系;
(四)学习态度端正,按时上课,按时、独立完成课堂任务和作业,能按时参加考试;
(五)坚持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尊敬师长,虚心好学,认真参与教学活动,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和能力结构;
(六)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性活动、志愿服务活动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积极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和学校各单位组织的能力培养与科技竞赛活动。
基本素质(B)满分为25分,其中民主测评占20分,班主任测评占5分。民主测评分为四档:优秀为16~20分,良好为11~15分,合格为6~10分,不合格为0~5分,其中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学生比例分别不超过全班学生总数的20%60%。班主任测评分为四档:优秀为5分,良好为3分,合格为1分,不合格为0分,其中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学生比例不超过全班学生总数的20%60%
第十一条   创新成果的计算方法。
创新成果(I)是指学生在每学年通过利用自身特长、发挥创造精神而在学术科研、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等方面所取得的一定成果。在测评学年以学生身份参加并且署名单位为北京大学的创新成果方可视为有效。创新成果采取加分制,基础分为0,加分因素包含学术科研、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三项。
(一)学术科研的加分原则:
1、凡包含在《北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A类学术刊物推荐列表》中的学术论文,每篇加6分;凡包含在SCIEI与中文核心期刊列表中的学术论文,每篇加1分。同一篇论文不累计加分。
对于非毕业班学生,只计入已发表的文章;对于毕业班学生,有已接收录用的正式证明即可。
集体成果的加分,对该项加分进行分割,具体见下表(多于四个作者的按四个计算):   
完成方式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第三作者(%
第四作者(%
独立完成
100
   
   
   
两人合作
60
40
   
   
三人合作
60
30
10
   
四人合作
50
30
15
5
2、获得北京大学“挑战杯——五四青年科学奖”特等奖,第一作者加4分,第二作者加2分,第三作者加1.2分;获得一等奖,第一作者加3分,第二作者加1.5分,第三作者加0.9分;获得二等奖,第一作者加2分,第二作者加1分,第三作者加0.5分;获得三等奖,第一作者加1分,第二作者加0.5分,第三作者加0.2分;特殊贡献奖、跨学科奖等其他特殊奖项需向评审小组申报;
3、获得北京大学计算机应用设计大赛一等奖,第一作者加3分,第二作者加1.5分,第三作者加0.9分;获得二等奖,第一作者加2分,第二作者加1分,第三作者加0.5分;获得三等奖,第一作者加1分,第二作者加0.5分,第三作者加0.2分;
4、获得北京大学ACM程序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江泽涵杯”数学建模大赛一等奖,所有参赛者加2.5分;获得二等奖,所有参赛者加1分;获得三等奖,所有参赛者加0.5分;
5、获评学院“学术十杰”,加2分;获评学院“学术希望之星”,加1分;
6、科研成果申请专利的,每一项加1.5分。
(二)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的加分原则
1、担任学院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研究生会主席、学生科学技术协会主席、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长、院刊编辑部主任,担任校团委各部(科室)副部长(副主任)满一年者,加4分,满半年者,加2分;
2、担任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学生会副主席、研究生会副主席、学生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青年志愿者协会副秘书长、院刊编辑部副主任满一年者,加3分,满半年者,加1.5分;
3、担任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团委各部部长、副部长,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科学技术协会、青年志愿者协会、院刊编辑部下属各部部长、各班级班长、团支书、党支书满一年者,加2分,满半年者,加0.7分;
4、担任班级班委、团支部委员、党支部委员满一年者,加1分;
5、担任北大学生社团会长(理事长)、团支部书记满一年者,加1.5分,副会长、副理事长加0.5分;
6、担任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满一年者,加5分,担任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副主席满一年者,加3分;担任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各部部长满一年者,加2分,副部长满一年者,加1分;
7、获得学院“优秀基层团干部”、“优秀团校学员”、“优秀志愿者”者,加0.5分。
8、获得校级奖励(北京大学签发)者,加2.0分;获得校级其他荣誉称号(如社会实践、优秀助理、优秀社团负责人等)者,加1.0分;
9、获得校级比赛(文艺、演讲、话剧等)一等奖者,加3分,获得二等奖者,加2分,获得三等奖者,加1分;
10、获得省部级奖励或荣誉称号者,加5分;
11、获得全国性的奖励或荣誉称号的加分项目需向评审小组申报。
第十二条   关于创新能力(I)的说明
(一)同一项内容不累计加分。本部分得分总和,本科生不超过10分,研究生一年级学生不超过20分,非研究生一年级学生无限制。
(二)所有加分项的时间有效范围为测评学年(自学年开始的91至次年的831
(三)学术科研成果应提供论文全文、已接收发表的正式证明、获奖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社会工作方面的成果,班级内部的任职由班主任出具证明,学院机构的任职由学院团委出具证明,其他机构和组织的任职须由相应任职单位出具证明;文体活动方面的成果,须由学生本人出具相关获奖证书复印件。其他突出成果,须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审核后认定。
第三章    测评机构
第十三条   学院测评机构
学院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院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团委书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班主任代表、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小组成员。学院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素质综合测评,监督并裁定测评过程中出现的所有问题。
第十四条   班级测评机构
各班级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班级工作小组”),由班主任、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书、党支书和学生代表任小组成员。班级工作小组负责在班级内部组织实施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准备综合测评所需要的必要材料,完成综合测评必需的所有步骤。班级工作小组组长方有认定和判断的权力,其余成员只负责操作和实施。
第四章    测评程序
第十五条 测评的一般性规定
(一)所有学生填写《北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工作小组审核参评学生提交的表格和相关材料,填写《北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汇总表》经公示并由班级工作小组全体成员签名确认后,提交学院领导小组;
(三)学院领导小组审核讨论后,公示结果即产生效力;
(四)班级工作小组成员在审核自己的测评材料时,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证明规则
(一)申报创新能力部分时,学生必须提供与学习成绩、创新成果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放弃申报;
(二)申报创新能力部分时,学生必须提供学术论文、奖励材料等材料的复印件;在发生质疑或申诉时,则必须出示原件,否则视为无效;
(三)班级工作小组须对自评报告中申报事实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四)证明材料的等级、级别以活动主办方为准,即所加盖的公章为准,需要加盖公章而未加盖的,该证明材料无效;
(五)证明材料的落款日期、刊物的发行日期必须在参评年度区间内,方可认定为有效;
(六)所有证明材料,班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应当妥善保存,并接受同学的查询。
第十七条 测评中争议的解决
测评存在争议的,由班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组长决定,报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批准,若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认为班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组长的决定不当,则应当进行必要的干预;
第十八条 测评结果公示
(一)测评结束后即在班级内公示测评结果,公示时间为5天;
(二)公示的方式由各班根据自身情况灵活决定,但必选传达给每一位参评者,公示方式和地点必须显而易见。
第十九条 申诉与异议
(一)参评者对于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可以向班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提出质疑、申诉。超过公示期,既不签字、也不提出申诉或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二)对于参评者提出的质疑和申诉,班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组长认为评审理由确实充分的,可以不经讨论直接向质疑同学说明理由,出示证明材料;认为质疑可能成立的,应当召集班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成员进行讨论,并独立做出处理意见,并告知申诉同学;
(三)每位参评者有权对他人的测评结果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学生应当尊重他人的名誉与隐私;凡通过捏造、诽谤、诋毁等方式试图影响测评结果的学生,学院有权对其采取处分措施并取消其参评资格;
(四)参评者申请提出要求查询相关测评材料的,班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随时接受学生的实名举报,凡以匿名方式举报的,领导小组有权不予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测评计算过程中,如有小数出现,四舍五入后保留3位小数。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9月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所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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